香港道教聯合會青松中學
家長校董選舉指引及本年度選舉日期編排

候選人資格

  所有學校現有學生的家長,都有資格成為候選人。就學生而言,家長指該學生的監護人,或並非該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但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
   如出現下列情況,有關家長便不能獲提名為家長校董—
   他/她是學校的在職教員(因為教員可用教員校董的身份加入法團校董會);或
   他/她並不符合《教育條例》第30條所載有關校董的註冊規定。
   根據條例規定,校董不可在法團校董會內同時出任多於一個界別的校董。因此,任何人士均不可同時出任家長校董及校友校董。如兩個界別於同一時間在學校舉行選舉,候選人亦不可同時參選兩個界別的校董選舉。

人數和任期

   設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各一名,任期為兩年,由有關校董註冊為校董當日起計,並最多只可連任三次。
 

選舉主任

   由一名選舉主任負責監察提名、分發選票及點票工作。選舉主任可由家教會的幹事互選或由學校委派一名教師擔任,但選舉主任本身不可以是家長校董選舉的候選人。

提名程序

   選舉主任發信通知所有家長有關家長校董選舉事項,其中包括家長校董的空缺數目、提名期限、提名方法、投票日期、點票會日期、公布結果日期及其他資料,亦應隨信亦會附上提名表格。

提名辦法

1) 家長可提名自己作候選人。
2) 家長可提名最多一位其他家長作候選人,但必須獲得對方簽名接受提 名,不設和議機制。
3) 候選人須申報有否觸犯《教育條例》第30條所載有關常任秘書長可拒絕校董註冊的理由,但其資格由教統局常任秘書長審定。

候選人資料

   選舉主任須於選舉日之前不少於7天,向所有家長另行發信,列出獲提名候選人的姓名。選舉主任可隨通知信附上候選人的簡介,包括他們在簡介內所申報的資料。

投票人資格

  所有學校現有學生的家長均符合資格投票。學校教師只要是現有學生的家長,也有權投票。所有合資格投票的人士都享有同等的投票權。每名家長不論其就讀該校子女的數目,只可有一票,並以個人身份投票。為方便行政安排,家教會可分發兩張選票予每名學生,讓其父母或監護人投票。.

投票方法

   選舉主任向所有家長發出選票,選票以個別家長為單位(即父一票,母一票)。家長校董選舉的投票日期應與提名截止日期相距最少兩星期。為確保選舉公平,投票應以不記名方式進行,即投票人不得在選票上寫上自己的姓名或任何可辨識身份的符號,亦不得讓其他投票人目睹他投票給哪一位候選人。
   選舉主任應在投票程序中註明家長可採用何種方式進行投票。

點票程序

   選舉主任須安排一個點票會,邀請所有家長、候選人、及校長出席及見證點票工作。

點票結果公布

   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家長校董,而獲得第二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替代家長校董(替代校董可代替未能出席會議之校董投票)。若兩名或以上候選人得票相同,則以抽籤決定。選舉結果即場公布,並由選舉主任通知所有家長。

   選舉工作結束後,選舉主任應把所有已投的選票放入信封內。選舉主任和家教會主席須分別在信封面上簽署,然後把信封密封。信封和選票應由家教會保存最少六個月,以便在有人提出有關選舉不當的指控時,供調查之用。


上訴機制

   選舉結果公布的一星期內以書面上訴,只限一次,法團校董會在收到上訴後,成立「上訴委員會」進行仲裁,成員包括校監(當然主席)、1位校董、校長、2位家教會家長委員(必須為非候選人)。「上訴委員會」以簡單多數票通過議決,以「上訴委員會」最後之議決為依歸。

 

填補空缺

   若家長校董的子女在他/她的校董任期內不再是學校的現有學生,該校董的任期可持續至任期屆滿或該學年終結為止,兩者以較早者為準。

   如家長校董在任期內離任,出現空缺,家教會須以同樣方式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後補者出任原有校董之「剩餘任期」。若「剩餘任期」太短,法團校董會可向教育局常任秘書長申請應屆家長校董出缺。

罷免家長校董:

   按照《教育條例》第40條AX條進行

選舉後跟進事項
   家教會須向法團校董會提名獲選的家長,出任該校的家長校董。其後,法團校董會須向常任秘書長申請,為獲選的家長註冊為該校的校董。


本年度選舉日期編排


備註

日期

工作

1

11月13-20日

提名(自己或另一位家長)及交回表格期

2

11月27日

派發候選人資料

3

12月4日

派發選票

4

12月5-7日

投票期 (12月7日下午3:45截止)

5

12月7日
(下午四時十五分正 本校演講室)

點票會*

6

12月8日

結果公布

7

12月8-15日

上訴期

備註

(電話﹕2727 4315)

 

《教育條例》
有關家長校董選舉的規定


規定

內容

30

如常任秘書長覺得有以下情況,可拒絕申請人註冊為某間學校的校董—

  • 申請人每年最少有9個月不在香港居住;
  • 申請人並非出任校董的適合及適當人選;
  • 申請人的准用教員許可證以前曾被取消;
  • 申請人未滿18歲;
  • 申請人年滿70歲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
  • 申請人未滿70歲,而他在常任秘書長提出要求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
  • 申請人在提出以下任何申請時,即-

(i)  學校註冊;
(ii) 註冊為校董或教員;或
(iii) 僱用校內准用教員,
或在與該等申請有關的事項中,作出虛假的陳述或提供虛假的資料,或因在要項上有所遺漏而屬虛假;

  • 申請人是《破產條例》(第6章)所指的破產人,或已根據該條例訂立自願安排;
  • 申請人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已犯可判監禁的刑事罪行;或
  • 申請人已註冊為五間或以上的學校校董。

40AL

    • 設有法團校董會及一個認可的家教會的學校,須設有最少一名家長校董。
    • 如學校屬上下午班制,而上、下午班分別有一個認可的家教會,則上、下午班須分別設有最少一名家長校董。
    • 如學校只設有一名家長校董,須設有一名替代家長校董。如學校屬上下午班制,而上、下午班分別只有一名家長校董,則上、下午班須分別設有一名替代家長校董。

40AO

  • 法團校董會可承認一個團體為認可的家教會,惟其章程必須列明只有下述的人士方可出任該團體的幹事—
  • 該校的現有學生家長;或
  • 該校的現職教員。
  • 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選舉須由該校的認可家長教師會舉行。
  • 認可家教會可提名有關學校的法團校董會的章程所規定數目的人士,註冊為該校的家長校董或替代家長校董。
  • 選舉制度須是公平而開放透明的。
  • 候選人必須為現有學生的家長。
  • 候選人不得是該校的教員。
  • 在該選舉中,所有家長須擁有均等的投票權及參選權。
  • 該選舉須以不記名方式進行投票。

40AS

  • 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須以相同方式選出供提名以註冊為校董。

40AU

  • 填補家長校董空缺人士的提名方式必須與停止擔任有關職位的校董的提名方式相同。

40AV

  • 如家長校董不再是該校現有學生的家長,他的校董任期將持續至任期屆滿或該學年終結為止,兩者以較早者為準。

40AX

  • 如學校的認可家教會認為某家長校董不適宜繼續擔任校董,可用類似選出該校董的方式通過決議,向法團校董會提出書面要求,取消該家長校董的註冊。當接獲有關要求後,法團校董會須向常任秘書長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取消該名家長校董的註冊。

 


家長校董選舉中須留意的道德操守
候選人的提名

競選活動

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