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道教聯合會青松中學
家長校董選舉指引及本年度選舉日期編排
所有學校現有學生的家長,都有資格成為候選人。就學生而言,家長指該學生的監護人,或並非該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但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
如出現下列情況,有關家長便不能獲提名為家長校董—
他/她是學校的在職教員(因為教員可用教員校董的身份加入法團校董會);或
他/她並不符合《教育條例》第30條所載有關校董的註冊規定。
根據條例規定,校董不可在法團校董會內同時出任多於一個界別的校董。因此,任何人士均不可同時出任家長校董及校友校董。如兩個界別於同一時間在學校舉行選舉,候選人亦不可同時參選兩個界別的校董選舉。
設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各一名,任期為兩年,由有關校董註冊為校董當日起計,並最多只可連任三次。
由一名選舉主任負責監察提名、分發選票及點票工作。選舉主任可由家教會的幹事互選或由學校委派一名教師擔任,但選舉主任本身不可以是家長校董選舉的候選人。
選舉主任發信通知所有家長有關家長校董選舉事項,其中包括家長校董的空缺數目、提名期限、提名方法、投票日期、點票會日期、公布結果日期及其他資料,亦應隨信亦會附上提名表格。
1) 家長可提名自己作候選人。
2) 家長可提名最多一位其他家長作候選人,但必須獲得對方簽名接受提 名,不設和議機制。
3) 候選人須申報有否觸犯《教育條例》第30條所載有關常任秘書長可拒絕校董註冊的理由,但其資格由教統局常任秘書長審定。
選舉主任須於選舉日之前不少於7天,向所有家長另行發信,列出獲提名候選人的姓名。選舉主任可隨通知信附上候選人的簡介,包括他們在簡介內所申報的資料。
所有學校現有學生的家長均符合資格投票。學校教師只要是現有學生的家長,也有權投票。所有合資格投票的人士都享有同等的投票權。每名家長不論其就讀該校子女的數目,只可有一票,並以個人身份投票。為方便行政安排,家教會可分發兩張選票予每名學生,讓其父母或監護人投票。.
選舉主任向所有家長發出選票,選票以個別家長為單位(即父一票,母一票)。家長校董選舉的投票日期應與提名截止日期相距最少兩星期。為確保選舉公平,投票應以不記名方式進行,即投票人不得在選票上寫上自己的姓名或任何可辨識身份的符號,亦不得讓其他投票人目睹他投票給哪一位候選人。
選舉主任應在投票程序中註明家長可採用何種方式進行投票。
選舉主任須安排一個點票會,邀請所有家長、候選人、及校長出席及見證點票工作。
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家長校董,而獲得第二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替代家長校董(替代校董可代替未能出席會議之校董投票)。若兩名或以上候選人得票相同,則以抽籤決定。選舉結果即場公布,並由選舉主任通知所有家長。
選舉工作結束後,選舉主任應把所有已投的選票放入信封內。選舉主任和家教會主席須分別在信封面上簽署,然後把信封密封。信封和選票應由家教會保存最少六個月,以便在有人提出有關選舉不當的指控時,供調查之用。
選舉結果公布的一星期內以書面上訴,只限一次,法團校董會在收到上訴後,成立「上訴委員會」進行仲裁,成員包括校監(當然主席)、1位校董、校長、2位家教會家長委員(必須為非候選人)。「上訴委員會」以簡單多數票通過議決,以「上訴委員會」最後之議決為依歸。
若家長校董的子女在他/她的校董任期內不再是學校的現有學生,該校董的任期可持續至任期屆滿或該學年終結為止,兩者以較早者為準。
如家長校董在任期內離任,出現空缺,家教會須以同樣方式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後補者出任原有校董之「剩餘任期」。若「剩餘任期」太短,法團校董會可向教育局常任秘書長申請應屆家長校董出缺。
按照《教育條例》第40條AX條進行
選舉後跟進事項
家教會須向法團校董會提名獲選的家長,出任該校的家長校董。其後,法團校董會須向常任秘書長申請,為獲選的家長註冊為該校的校董。
本年度選舉日期編排
備註 |
日期 |
工作 |
1 |
11月13-20日 |
提名(自己或另一位家長)及交回表格期 |
2 |
11月27日 |
派發候選人資料 |
3 |
12月4日 |
派發選票 |
4 |
12月5-7日 |
投票期 (12月7日下午3:45截止) |
5 |
12月7日 |
點票會* |
6 |
12月8日 |
結果公布 |
7 |
12月8-15日 |
上訴期 |
備註
(電話﹕2727 4315)
《教育條例》
有關家長校董選舉的規定
規定 |
內容 |
30 |
如常任秘書長覺得有以下情況,可拒絕申請人註冊為某間學校的校董—
(i) 學校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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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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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A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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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A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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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A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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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A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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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A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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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校董選舉中須留意的道德操守
候選人的提名
競選活動
投票